房东与“二房东”斗智斗勇:合同解除后费用纠纷

网友关注:租客欠5个月房租转头在楼下租房。北京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房东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解除了合同,然而承租人未经许可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法院裁定次承租人须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此案揭示了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房东在合同解除后的合法权益。在北京的一个房屋租赁案件中,出租人李先生因为承租人王先生的拖欠租金行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然而,王先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把房子转租给了何先生。合同解除后,何先生以与房东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房屋使用费用。李先生选择将王先生和何先生一起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法官指出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但根据法律解释,即便次承租人与房东没有直接签订合同,他们使用了房东的房屋,导致房东无法正常使用和收益,因此房东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用使用费。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需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而何先生则需支付占用使用费。此案让我们看到,房屋租赁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还可能因为转租行为引发新的法律纠纷。房东在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允许转租,而承租人也需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和租赁关系,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同时,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时,也应当意识到自己实际上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火热,类似的“二房东”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租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需要保持警惕,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和损失。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合同不清晰或者违规行为引发不必要的麻烦。